本報訊 省能源局、省應急管理廳、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山西局制定的《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辦法》9月1日起施行。
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按照省、市“分級分類”開展,分為省級評定和市級評定。省級負責對災害嚴重煤礦、采深超過600米以上煤礦、產能150萬噸及以上煤礦、發(fā)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煤礦、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礦、申報中、高級智能化煤礦以及全省智能化選煤廠進行評定,市級負責對轄區(qū)內除省級評定外的智能化項目進行評定,并負責省級評定項目的初審上報。
申請智能化評定的煤礦應具備以下條件:生產煤礦完成智能化升級改造,建設(含水平延深)煤礦進入聯(lián)合試運轉階段,且各智能化系統(tǒng)運行一個月以上;成立以礦長(董事長)為首的智能化建設組織機構,設置專門的智能化建設部門等。煤礦智能化評定工作按照自評、申報、評定、公示的程序進行。智能化項目建設完成后,煤礦企業(yè)對照《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分方法》組織自評。自評達標后,煤礦企業(yè)向各市能源局申請智能化評定。按照評定程序,屬市級評定項目,市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完成評定,達到相應等級的上報省能源局。通過評定的項目,公示無異議,評定等級有效。(何寶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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