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“親愛的,最近我想分期貸款買輛車,但是我征信有問題,能用你的名義幫我貸款買車么?”
“我們是戀人,有什么不可以?”
“好,那我出錢買車,車就登記在你名下?!?/p>
購車時,王先生因征信存在問題無法辦理貸款手續(xù),遂將案涉車輛登記在李女士名下。豈料,不久后雙方分手,因“誰才是真車主”對簿公堂。近日,高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車輛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。
王先生與李女士曾系男女朋友關系。二人戀愛期間,王先生欲購買一輛轎車作為代步工具,因貸款受限,王先生與李女士商量以李女士的名義貸款買車,車輛登記在李女士名下。購車后,該車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,王先生也實際支付了所有的購車款及車輛保險等相關費用。
購車后不久,王先生與李女士就因感情不和結束了戀愛關系。在王先生結清案涉車輛的所有貸款后,便找李女士辦理車輛的變更手續(xù),但李女士卻拒絕配合辦理。多次協(xié)商未果后,王先生最終將昔日戀人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,李女士應協(xié)助其辦理車輛過戶手續(xù)。
李女士辯稱,原告在償還分期車輛貸款時,時有逾期,導致其征信出現(xiàn)問題,就該項損失,原告應當賠償其5000元。在原告賠償其損失后,才愿意協(xié)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但王先生卻認為,每次車輛貸款他都已按時償還,并沒有給被告李女士的征信造成損失,現(xiàn)在車貸全部還清,被告應當配合他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雙方爭執(zhí)不下,法院會如何判決?
法官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,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(chǎn)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處分的權利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動產(chǎn)物權的設立和轉讓,自交付時發(fā)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第二百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船舶、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未經(jīng)登記,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。從上述規(guī)定能夠看出,機動車作為一種特殊動產(chǎn),其轉讓應遵循動產(chǎn)轉讓的一般規(guī)則,即機動車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,自交付時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對于機動車等特殊動產(chǎn)的登記僅具有公示效力,未經(jīng)登記僅產(chǎn)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,并不具有確認所有權的法律效力。
本案中,案涉車輛的首付款及分期貸款均由原告支付并已結清,且該車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,車輛保險也系原告支付。庭審中,被告亦表示在原告賠償其損失后,其同意協(xié)助原告辦理案涉車輛的過戶手續(xù)。綜合以上因素,能夠認定原告確系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,被告應當協(xié)助原告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(xù)。被告主張原告應當賠償其逾期還款造成的征信損失,就該損失,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(jù)予以證明,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,故對被告該主張,不予支持。
最終,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五條、第二百三十四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確認案涉車輛歸原告王先生所有,被告李女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(xié)助原告將車輛變更過戶至原告名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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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么車輛登記在李女士名下,法院仍然認定王先生是車輛所有人?
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的登記管理制度,只是一種行政性登記,屬于行政機關對是否準予車輛上路行駛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,并不是確權登記。公安機關在進行機動車登記時,也只是進行形式審查,并不實質性審查機動車的權屬問題。在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時,應當根據(jù)當事人的真實意思、購車款項的支付情況以及車輛的實際占有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,從而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歸屬。
生活中這種借名買車的情形存在什么風險?
對借名人而言,車輛形式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,有可能出現(xiàn)被借名人將車輛抵押、出售或者車輛被視為是被借名人的財產(chǎn)而被查封、扣押的法律風險。即使借名人可以通過提起執(zhí)行異議等方式主張權利,但依舊會面臨敗訴或勝訴后無法執(zhí)行的風險。
對被借名人而言,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使用,若借名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有違章或者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情形,借名人作為登記的所有權人,有可能面臨處罰或因此承擔賠償責任。借名人理應實際承擔購車款的支付義務,但車輛如果是按揭購買的,當借名人不按時還貸時,被借名人將面臨自己背上車貸的囧境,甚至影響個人征信。(記者劉甜 通訊員侯彥菲)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